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3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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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3131號
原 告 李勝雄
被 告 ( 貝爾 )PAJOANABELGALVISO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被告為外籍移工,居留地址設於臺中市○○區○○路
○○○號,有內政部移民署函及所附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表在
卷可稽。是被告之住居所顯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
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