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9號聲請人即被告 馮騰燦 聲請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訴字第722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罪,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或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馮騰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之罪,且該製毒犯罪集團尚有綽號「 阿強 」、「同學」等3人以上之其他成員未到案,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99年8月27日裁定羈押,99年11月27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合先敘明。
(二)查被告馮騰燦所涉犯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扣得大量之製造工具、熔劑、製程廢料、及安非他命成品、半成品,雖被告為認罪之陳述,惟對共犯部分仍保持緘默,本院審酌本案審理進度,認前項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原因依然存在,為免使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增高,如許被告交保在外,難期確保後續程序之進行,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本案仍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就聲請人即被告馮騰燦、公設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曾雨明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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