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壢交簡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壢交簡字第6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沛杰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之「主文」欄將被告之姓名誤植為「 林金藤 」,茲應更正為「李沛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交通法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美慧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