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小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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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小字第3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喻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7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5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