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27號聲請人即被告之配偶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 律師
蔡其龍 律師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貳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已於99年6月17日宣判,被告現已停職,已無法至監所,應無串證之虞,應無羈押之必要性,且羈押迄今,家中頓失支柱,經濟陷入困境,家中長輩生病需人照料,女兒亦罹重度精神疾病,請准許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案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玆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20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