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抗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抗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26號抗告人 黃任彰 相對人 李堃銘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本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0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與第三人寶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嘉建設)於民國102年4月29日購買附表一編號1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附表二所示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系爭建物於102年5月間完工交屋。惟第三人 余仲湘廖宜錫 佯稱產權無問題,趁系爭土地、建物尚未交付之際,將系爭土地、建物設定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抵押權予相對人,廖宜錫與相對人間通謀虛偽設定抵押權,其設定自始無效,原裁定應予廢棄等語。
二、按民法第873條第1項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是抵押權人依此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亦無既判力。故祗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實體上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
三、經查相對人於原審主張對於抗告人有原裁定所載之債權,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且經依法登記,該債權又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有相對人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支票影本等,及建物、土地登記謄本、土地、建物異動索引為證,原裁定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當。抗告人主張廖宜錫與相對人間抵押權設定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等節,屬實體事項,依首開說明,應就爭執事項,另行起訴,以求解決,茲乃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非有理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馮保郎
法官陳卿和法官李依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吳明蓉附表一┌────────────────────────────────────────────────┐││├──┬─────────────────────┬─┬──────┬───────┬──────┤│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太保市│麻寮││179-4│建│119.40│全部││├──┼───┼────┼──┼───┼─────┼─┼──────┼───────┼──────┤│002│嘉義縣│太保市│麻寮││179│田│510.46│37分之1││├──┼───┼────┼──┼───┼─────┼─┼──────┼───────┼──────┤│003│嘉義縣│太保市│麻寮││43-5│田│277.79│37分之1││├──┼───┼────┼──┼───┼─────┼─┼──────┼───────┼──────┤│004│嘉義縣│太保市│麻寮││43-6│田│19.49│45分之1││└──┴───┴────┴──┴───┴─────┴─┴──────┴───────┴──────┘附表二┌─────────────────────────────────────────────────────────┐││├──┬──┬────┬────┬────┬──────────────────────┬───────┬──┬──┤│││││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一│二│三││││││││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815│嘉義縣太│麻寮段17│集合住宅│47.2│45.9│43.8│││││13│陽台│15│平│全部│││││保市合德│9-4地號│鋼筋混凝│5│0│8│││││7.││.1│方││││││新村21巷││土造3層││││││││03││3│公││││││286號│││││││││││││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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