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高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高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許高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 士林 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李麗珠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昱志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附表︰受刑人許高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宣判日期│所犯法條││││││審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二│有期徒刑│97年5月30日為│臺灣士林│97.11.20│毒品危害防制│││級毒品罪│4月,如│警採尿前回溯96│地方法院││條例第10條第││││易科罰金│小時內某時├────┼─────┤2項││││,以新臺││97年度審│97.12.15│││││幣1,000││簡字第69││││││元折算1││號││││││日│││││││││││││├──┼────┼────┼───────┼────┼─────┼──────┤│2│意圖營利│有期徒刑│97年1月13日│臺灣高等│101.5.16│臺灣地區與大│││使大陸地│3年2月││法院││陸地區人民關│││區人民非││├────┼─────┤係條例第15條│││法進入臺│││101年度│101.9.20│第1款、第79│││灣地區罪│││上訴字第││條第2項││││││874號(││││││││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臺上││││││││字第487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3│使公務員│有期徒刑│97年1月14日│臺灣高等│101.5.16│刑法第214條│││登載不實│7月││法院│││││文書罪││├────┼─────┤││││││101年度│101.5.16│││││││上訴字第││││││││8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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