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4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映樺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再 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玖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依當月未繳清金額在新臺幣壹萬零壹元至新臺幣伍萬元者,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