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83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賢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賢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余賢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遲中慧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5年2月││├──────┼───────────┼───────────┼───────────┤│犯罪日期│99.04.13下午6時許│99.03.30下午2時45分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1643號│99年度偵字第290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2801號│100年度上訴字第674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2.17│100.05.19││├─┼────┼───────────┼───────────┼───────────┤│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2801號│100年度台上字第4478號│││決├────┼───────────┼───────────┼───────────┤││確定日期│100.02.17│10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