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定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188號
上訴人 高百力 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 律師被上訴人 林春吉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 律師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依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民事第二庭
受命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書記官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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