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76號原告 陳麗卿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複代理人 蘇李虎 被告 吳瑞英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元喜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9日之第一審判決中,漏未就訴訟費用為判決,茲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訴訟費用由被告吳瑞英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零四,餘由被告李元喜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9日之第一審判決中,漏未就訴訟費用為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民事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