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252號債權人太尹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之毓張美娟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法定代理人 鄭採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馬淑芬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3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2月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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