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77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川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秋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東進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新臺幣784,000元利息之計息期間及利率等計算方式。
二、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