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18號聲請人 戴勝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廷鎤 、 廖金菊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相對人(應為標的物現所有權人)。
二、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影本。
三、釋明於抵押權擔保範圍內是否有已屆清償期之債權存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