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193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蔡坤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仕鑫 、 伊美祺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本件相對人姓名(聲請狀記載應與所提本票發票人相符)。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