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84號原告浩然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清正
薛榮德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複代理人 黃靜瑜 律師被告 林奇德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第四庭受命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