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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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317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1317號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46,4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9,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書記官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