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985號聲請人台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勝國 法定代理人 謝寬寬 法定代理人 詹金釵 非訟代理人 劉仁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萬工程有限公司、 丁吟郁 、 丁翔文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請求總金額為何?(新臺幣1,301,120元,抑為1,311,120,若為後者,請更正聲明)。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