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28號上訴人 李建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麥德美股份有限公司因107年度勞訴字第28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部分為資遣費新臺幣(下同)832,060元,並追加請求加班費257,08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089,1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書記官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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