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468號聲請人 蔡秀蘭惠全 護理之家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金原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如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提出相對人張金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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