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4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子皓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2備註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52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5544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2備註欄之記載,有如
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而其誤載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附繕本)。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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