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再易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再易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再易字第27號再審聲請人 楊建彰 (原名: 楊昭宏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雨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25日113年度再易字第22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能超
法官李珮妤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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