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37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建彰 (原名 楊昭宏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雨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3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3,420元【計算式:77.03+20.92+23.36+14.26=135.57平方公尺×6,000元/平方公尺=813,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費即駁回其上訴。此外,上訴人既已對本判決提出上訴,則就本院111年3月16日所為更正裁定,請斟酌是否仍欲對之提出抗告,附此敘明。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書記官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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