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16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告 史克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6,49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7萬3,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1萬8,26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所簽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第10條約定(見本院卷第25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有管轄權。
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 利明猷 ,嗣於本件訴訟進行中變更為詹庭禎,並經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11至113頁),核符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亦應准許。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6年2月1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
,原告於當日扣除開辦費及匯費後撥入被告指定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木新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借款期間7年,並約定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還款日為每月17日,借款利率依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4.8%計算,於109年2月4日申請變更無擔保利率條件,變更為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0.99%計算(本件適用利率
1.48%+10.99%=12.47%),另約定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被告於112年4月16日後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8萬7,926元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㈡被告於108年6月26日向原告借款46萬元,原告於當日扣除開
辦費及匯費後撥入被告指定富邦銀行木新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借款期間7年,並約定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還款日為每月13日,借款利率依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4.99%計算,於109年2月4日申請變更無擔保利率條件,變更為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0.99%計算(本件適用利率
1.48%+10.99%=12.47%),另約定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被告於112年4月12日後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26萬2,661元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㈢被告於109年7月6日向原告借款24萬元,原告於當日扣除開辦
費及匯費後撥入被告指定富邦銀行木新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借款期間7年,並約定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還款日為每月16日,借款利率依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0.99%計算(本件適用為1.48%+10.99%=12.47%),另約定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被告於112年14月15日後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16萬7,679元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㈣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如主文第一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申請書、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資訊、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利率表、無擔保利率條件變更申請內容及約定條款、放款滾息交易明細查詢等件為證,並有經富邦銀行函復之帳戶明細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33頁),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程省翰附表一:(民國/新臺幣)編號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期間週年利率18萬7,926元8萬7,926元自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12.47%226萬2,661元26萬2,661元自112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12.47%316萬7,679元16萬7,679元自112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12.47%附表二:(訴訟費用計算書)(新臺幣)編號項目金額1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2富邦銀行查詢費用100元總計6,4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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