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九六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一九七號),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五年,於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更犯竊盜罪,經台灣高等法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五二四八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洪曉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志純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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