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О六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 葉娟娟 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二一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應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