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二號
原告丙○○○
甲○○○辛○○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藍松喬 律師被告戊○○
己○○丁○○庚○○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曾家貽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婉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