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八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犯妨害風化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八十三年訴字第二三七0號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五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八十三年上訴字第七七二三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四年二月,嗣經最高法院以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七二九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送監執行,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八十五年五月十七日,以八十五年聲字第八三一號裁定准予假釋並交付保護管束。其於前開假釋期間,復因犯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以八十六年訴字第一八一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先後以八十六年上訴字第五七六五號及八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五六二號
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並接續執行(共九年八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以法九十矯字第三九九八六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胡芷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