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3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張吻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偵字第二九三號被告陳張吻違反藥事法案件,扣案之黑色藥丸肆大包、拾肆小包,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張吻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以100年度偵字第29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0年5月24日確定,復於101年5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之黑色藥丸4大包、14小包,係屬偽藥,且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另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
「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陳張吻所涉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偽藥罪嫌,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5月12日以100年度偵字第293號、第1210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0年
5月24日以100年度上職議字第305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確定,於101年5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乙節,此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黑色藥丸4大包、14小包,經檢出Caffeine,Hydrochlorothiazide,Indomethacin西藥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10月5日FDA研字第0990054720號檢驗報告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6頁),堪認係屬偽藥無疑,且為被告所有供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復未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沒入銷燬處分,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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