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勞小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勞小字第2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市私立愛格特美語短期補習班間給付資遣費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台中市私立愛格
特美語短期補習班」之正確名稱及營業所,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被告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其法代戶籍
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
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
告「台中市私立愛格特美語短期補習班」之正確名稱,其法
定代理人之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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