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簡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簡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3,15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2,100元,尚有新台幣1,0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彰化縣○○鎮○○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號
)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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