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8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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