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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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宿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四九號
原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己○○○
丁○○壬○○丙○○辛○○○乙○○戊○○當事人間因返還宿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B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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