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國字第二號
原告甲○○被告台灣台北監獄法定代理人 鄭安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起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九十二年五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二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電話談話紀錄單各乙紙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美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王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