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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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二號
再審原告乙○○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排除侵害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本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五七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雖已繳納再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佰伍拾叁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壹仟叁佰伍拾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零玖元,故再審原告欠繳再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零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呂仲玉~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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