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五○號
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慶瑜企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區○○里○○鄰○○街○○巷○○弄○○號
現應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市○○路○○○號)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林韡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