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三三號
聲請人丁○○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叁仟陸佰壹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八十三年度訴字四○九號、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字第一九五○號及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一四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美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王順天~T40~F0┌──────────────────────────────────────┐│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一一四九○│││├───────────┼──────────┼───┼───────────┤│二、第一審送達郵票│五八八│││├───────────┼──────────┼───┼───────────┤│三、第一審勘驗旅費│一六○○│││├───────────┼──────────┼───┼───────────┤│四、第一審鑑定測量費│九八○○│││├───────────┼──────────┼───┼───────────┤│五、本裁定送達郵票│一三六│││├───────────┼──────────┼───┼───────────┤│合計│二三六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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