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五號
原告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巷法定代理人 劉勝 原告豐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八德市○○村○○街一五法定代理人劉勝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七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自訴被告偽造文書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揆諸首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