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二四號
原告丙○○右原告與被告甲○○及乙○○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叁萬叁仟叁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群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劉淑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