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三號
原告地平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荷商柯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四段四六0號十法定代理人乙○○住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渙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