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南小字第84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洪敏智
被 告 鄧作璋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小字第84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7月27日上午11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18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黃瓊蘭
通 譯 呂敏豪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瓊蘭
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