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1283號
原 告 葉韋 呈
被 告 方信允(原名 方俊傑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
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
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ㄧ、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
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
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予以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
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持有
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惟原告並未
收受被告交付之金錢,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不存在,惟為被
告所否認,足見兩造就系爭本票債權債務法律關係存否不明
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
以對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故原告有提起本件確認訴訟之
法律上利益,先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之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系爭本票固為原告所簽發,惟係因積欠賭債而簽
發交付被告。原告當初係以行動電話連接網際網路,至職棒
簽賭網站賭博,原告手機可以連結該網頁,要有帳號密碼才
可登入,係被告提供原告登入之帳號及密碼。賭博方式為:
以美國職棒比賽結果為賭博標的,原告是跟上開賭博網站經
營者對賭,被告仍有上手,被告的角色可抽取賭博佣金,原
告下注後賭金每週結算一次,以被告為結算簽注輸贏之人。
原告並非跟被告借錢去賭博。原告係在網站簽賭下注,賭輸
了新臺幣(下同)40萬元,當初遭他人逼迫下簽發包含系爭
本票在內共10或11張、面額各3萬元本票給屬該賭博集團之
被告,以擔保賭債之清償。原告並未收受被告所稱之40萬元
借款,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為賭債,系爭本票原因關係無效
,被告竟持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票字第997號民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致原告私法上
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爰依法提起本件確認訴訟等語。並聲
明:確認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997號民事裁定所示本票之票
據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系爭本票原因關係係原告向被告借款40萬元,原
告當初有簽發11張面額各3萬元的票,其中1張未記載發票日
。被告僅挑出如附表所示本票1張對原告聲請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看原告會不會出面處理債務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系爭本票為其所簽發,且被告持系爭本票聲請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7年度司票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等情,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訛,並為被
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㈡按本票雖為無因證券,然發票人非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
存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執票人倘主張其執有票據
之原因為消費借貸,而經發票人否認時,對其已交付借款事
實,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上字第35號判決
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既陳稱: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為消
費借貸,且已交付借款予原告等語,惟為原告為附理由之否
認,自應由被告就其已交付借款予原告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經查:
⒈被告雖持有原告簽發之系爭本票原本,然簽發本票之原因多
端,非僅有作為借款擔保一途,是由被告持有系爭本票原本
乙節,尚難推斷被告有交付借款予原告之事實。
⒉被告固稱其以現金交付借款40萬元予原告,惟該借款金額非
微,衡之社會一般常情,兩造非親非故,且現今社會一般人
均有金融機構帳戶可資運用,殊難想像對於鉅額款項進出,
竟捨安全、可留作證據之金融機構匯款、轉帳途徑不為,而
由被告攜帶大量現金交付原告,且未留下其他證明方式(如
書面借據),難認被告所稱:系爭本票係因擔保借款而開立
乙情為可採。
⒊參以原告主張其係以行動電話連接網際網路,至職棒簽賭網
站賭博,手機可以連結該網頁,要有帳號密碼才可登入,賭
博方式為:以美國職棒比賽結果為賭博標的乙情,業據原告
提出「巨力運動網」(網址:http://ag.gg858.net)賭博
網站之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29至31頁),可知該賭博網站
確實需要輸入會員帳號及密碼始能登入;參以原告所提出之
錄音對話內容,原告有詢問通話對象現在在對方手上的本票
有幾張,通話對象回稱有10張3萬元的票(錄音時間:1分44
秒至2分11秒),可知該通話對向應為持有系爭本票之被告
無誤。再由兩造先前對話內容,被告提及:「…全部都針對
我(按被告),全部的帳都我(按被告)在背…」(錄音時
間:3分49秒至3分58秒)、「我從4月到現在,我(按)一
毛錢都沒跟你(按原告)賺了,……都扣掉了」(錄音時間
:5分53秒至57秒)、「(被告):你有分紅給我2萬元?」
(錄音時間:6分0秒至6分2秒)、「(原告):不止,最少
10幾(萬),…之前的最少你(按被告)也拿了10幾走,是
你自己輸掉了」(錄音時間:6分04秒至6分38秒),堪認原
告所稱:被告曾向賭客之原告抽取賭博佣金乙情,應屬非虛
,故原告主張其使用之帳號密碼係被告所提供,亦應可採信
。再由,該網頁內面顯示其賭博方式,可知係以美國職棒之
運動賽事輸贏做為簽賭之標的,進行網路賭博財物,賭博方
式為以網頁顯示之賽事輸贏下注,輸贏則依該網站按參賽隊
伍所設定之讓分及賠率計算,若押中,可依其下注金額及賠
率取得彩金,如未押中,則所下注金額均歸前揭網站之經營
者所有。
⒋另經本院勘驗兩造對話錄音光碟,內容提及:「你(按原告
)贏錢,有拿錢,…輸錢卻拿不出錢…」(錄音時間:0分
23秒至0分27秒)、「你(按原告)最大注40萬元,你多久
沒給…」(錄音時間:0分34秒至0分38秒)、「你這個月生
10萬元出來,後面就可以幫你喊了…」(錄音時間:0分55
秒至0分58秒)、「你他馬的(按原告)少寫10萬元,害我
(按被告)被大牛大罵的要死…」(錄音時間:1分50秒至1
分54秒)、「那時候要你寫15張,你才寫10張」(錄音時間
:2分0秒至2分5秒)、「(原告)所以我在你那邊是10張3
萬元的票?(被告)對拉。」(錄音時間:2分06秒至2分07
秒)、「你(按指原告)總共才寫33萬元你知不知道?…」
(錄音時間:2分08秒至2分10秒)等語,可認關於輸贏應係
指原告賭博之輸贏,最大注應指原告簽賭下注40萬元,足認
原告所稱:因先前賭博下注積欠賭債40萬元,故簽發包含系
爭本票在內共10張或11張面額各3萬元本票予被告收執乙情
,應屬可信。
⒌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及有背於公共秩序或
善良風俗者,無效。民法第71條、第72條分別定有明文。賭
博為法令禁止之行為,其因該行為所生債之關係原無請求權
之可言,除有特別情形外,縱使經雙方同意以清償此項債務
之方法而變更為負擔其他新債務時,亦屬脫法行為不能因之
而取得請求權(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421號亦著有判例可
資參照)。本件原告係因擔保賭債之給付而簽發包含系爭本
票在內之10張本票,業經本院認定如上。而賭博契約,為法
令之所禁止,且違反公序良俗,依民法第71條、第72條規定
,其契約無效,故被告不得享有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
⒍基上,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為擔保賭債,其原因關係即屬無
效,原告就此自無須負擔票據責任。被告除提出系爭本票外
,就其與原告間確有借款交付之事實,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
,則被告抗辯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為金錢消費借貸,應屬無
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
,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
院審酌後,認為均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六、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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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7年度司票字第9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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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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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06年5月25日│30,000元│未載│106年5月25日│CH4891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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