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補字第14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廖慧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向 仙桂間 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前聲請支
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
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
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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