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簡附民移調字第9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彰簡附民移調字第9號
原   告  洪幼梅
代 理 人  洪錦松
被   告  黃茂榮
被   告  林紡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彰簡附民移調字第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9月27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張淑靜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代理人洪錦松
  被   告黃茂榮
  被   告林紡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黃茂榮、被告林紡願給付原告洪幼梅新台幣(下同)參
  拾伍萬元整。
  給付方式:自民國100年10月起,每月10日給付伍仟元,至
  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願原諒被告二人等行為,請庭上從輕量刑,給予自新機
  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原告代理人 洪錦松
           被   告 黃茂榮
           被   告 林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志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