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豐調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馮廣民
代 理 人 陳玉珠
按提起民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
,此為必要之程式。又書狀不合程.
定期間命其補正;調解,依當事人.
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
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
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益嘉 間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調解聲明標的價
額,致本院無從據以核定調解標的價額並計算聲請人應繳交之聲
請費用。茲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俾憑辦理:
一、查報本案調解標的價額,並按該查報之價額補繳聲請費(因
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
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
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
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
,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
二、表明本案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其爭議情形,有文書為證據
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
三、提出相對人張益嘉(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