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891號聲請人 鍾九妹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璟豊楊喬雁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7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請求自97年9月4日計算利息之依據,又本件借貸是否有定清償期,若未定清償期者,最後催告之清償日為何。
二、釋明本件請求依百分之20計算利息之依據(依所提借據並未約定利息,依法僅得請求自到期日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百分之5)。
三、確認債務人楊喬雁是否僅為一般保證人,而於主債務人陳璟豊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始由債務人楊喬雁負清償責任。如有誤載,請併更正一般保證之請求聲明。
四、提供聯絡電話。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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