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4號原告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杉桂 訴訟代理人 徐正坤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雅慧 律師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1,076元,並據此繳納47,827元。惟原告嗣後已於民國102年7月5日具狀修正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已擴張為35,881,5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7,83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47,827元後,尚應補繳280,00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