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字第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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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簡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交簡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47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爰審酌被告 素行 ,並斟酌被告造成告訴人甲○○受有胸部撞挫傷併疼痛、左手肘擦傷等傷害,受傷之程度尚非嚴重,而被告與告訴人迄未達成民事上和(調)解及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