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4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鍾邦久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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