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司調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司調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楊志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OO、沈OO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沈OO及沈OO間應就坐
落彰化縣○○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4532
建號建物,於民國(下同)96年9月3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
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沈OO所有等語。經
查,本院於107年4月16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調解
之意願,迄未回覆,顯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是本
件堪認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
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更多裁判書